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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發股份:關聯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訂)

      發布日期:2022-03-29


      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關聯交易,確保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非關聯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關聯交易應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開、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非關聯股東的利益。

      第三條  公司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在發生交易活動時,相關責任人應審慎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如果構成關聯交易,應在各自權限內履行審批、報告義務。

      第四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并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合同或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五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章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六條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七條  對關聯關系應當從關聯人對本公司進行控制或影響的具體方式、途徑及程度等方面進行實質判斷。

      第八條  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第九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前項所述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九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視同為公司的關聯人:

      (一)因與公司或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保證關聯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調節財務指標,損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本制度所稱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 購買或者出售資產;

      (二) 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

      業投資,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

      (三) 提供財務資助;

      (四) 提供擔保(含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七) 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 債權、債務重組;

      (九) 轉讓或者受讓研發項目;

      (十) 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十一)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等);

      (十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十三)銷售產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勞務;

      (十五)委托或受托銷售;

      (十六)存貸款業務;

      (十七)與關聯方共同投資;

      (十八)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十九)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屬于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關聯交易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不損害公司及非關聯股東合法權益的原則;

      (三)關聯方如享有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必須回避表決;

      (四)與關聯方有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對該事項進行表決時,必須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會須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本公司有利。必要時可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專業評估機構;

      (六)獨立董事對重大關聯交易需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四條  關聯交易的價格或收費原則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準,對于難以比較市場價格或訂價受到限制的關聯交易,通過合同明確有關成本和利潤的標準。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五條  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和非關聯股東的利益。

      第十六條  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關注公司是否存在被關聯方挪用資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問題。如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提請公司董事會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公司發生因關聯方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可能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等保護性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四章  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關聯人與本公司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必須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個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本公司的決定;

      (三)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予以回避,但上述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有權參與該關聯事項的審議討論,并提出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第二十條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在交易對方任職,或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

      (三)擁有交易對方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制度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具體范圍參見本制度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

      (六)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公司認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獨立的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二十二條  董事個人或者其所任職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聘任合同除外),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準同意,均應當盡快向董事會披露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除非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按照本條前款的要求向董事會作了披露,并且董事會在不將其計入法定人數,該董事亦未參加表決的會議上批準了該事項時,公司有權撤銷該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對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除外。

      董事在向董事會報告上款所稱關聯關系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接受其他董事的質詢,如實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問題;在董事會對該等關聯關系有關事項表決時,該董事應當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董事會會議程序對該等關聯關系有關事項進行表決。

      在董事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的事項時,與該事項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應退場回避,不參與該事項的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票數不應計入有效表決總數。

      未出席會議的關聯董事不得授權其他董事表決,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董事表決。

      第二十三條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同、交易、安排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聲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內容,公司日后達成的合同、交易、安排與其有利益關系,則在通知闡明的范圍內,有關董事視為做了本制度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披露。

      第二十四條  董事在履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時,應將有關情況向董事會作出書面陳述,由董事會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確定董事在有關交易中是否構成關聯人士。

      董事會會議在不將有關聯關系的董事計入法定人數的情況下,進行審議表決,作出決議。

      董事會會議記錄及董事會決議應寫明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未計入法定人數、未參加表決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關聯股東在股東大會表決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自動回避,并放棄表決權,會議主持人應當要求關聯股東回避;如會議主持人需要回避,到會董事或股東應當要求會議主持人及關聯股東回避并推選臨時會議主持人(臨時會議主持人應當經到會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股數半數以上通過),非關聯股東均有權要求關聯股東回避。對會議主持人及關聯股東要求回避的申請應當在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關聯股東不參加投票表決時,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有表決權票數,應由出席本次股東會議的非關聯交易方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被提出回避的股東或其他股東對關聯交易事項的定性為被要求回避、放棄表決權有異議的,可提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就此作出決議。如異議者仍不服的,可在召開股東大會后向證券監管部門投訴或以其他法律認可的方式申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第二十五條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者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的(適用于股東為自然人的);

      (七)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者影響的;

      (八)中國證監會或者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金額在30萬元以內、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低于300萬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董事長批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低于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與關聯法人發生的金額在3000 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條  公司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應做到:

      (一)詳細了解交易標的的真實狀況,包括交易標的運營現狀、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凍結等權利瑕疵和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

      (二)詳細了解交易對方的誠信紀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方;

      (三)根據充分的定價依據確定交易價格;

      (四)遵循《上市規則》的要求以及公司認為有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

      公司不應對所涉交易標的狀況不清、交易價格未確定、交易對方情況不明朗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對于報董事會審批的關聯交易,公司獨立董事須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二條  公司審議需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應及時通過董事會秘書將相關材料提交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可。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專門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需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公司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結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審計。與公司日常經營有關的購銷或服務類關聯交易除外,但有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需股東大會批準的關聯交易事項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除應當經全體非關聯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應當提供反擔保。

      公司為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5%)股份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  

      第五章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 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七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應當及時披露。  

      第三十八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書或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九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獨立董事、保薦機構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說明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包括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及因交易標的特殊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特定事項。

      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和比重,以及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限等。對于日常經營中持續或經常進行的關聯交易,還應當包括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實意圖,對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八)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上市規則》相關條款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說明交易實質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 關聯交易涉及“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焙汀拔欣碡敗钡仁马棔r,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準,并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以上各條的規定。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四十一條 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購買原材料、原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委托或受托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按照下述規定進行披露并履行相應審議程序:

      (一)對于首次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與關聯人訂立書面協議并及時披露,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二)已經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正在執行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如果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按要求披露相關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并說明是否符合協議的規定;如果協議在執行過程中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協議期滿需要續簽的,公司應當將新修訂或者續簽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根據協議涉及的交易金額分別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協議沒有具體交易金額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三)對于每年發生的數量眾多的日常關聯交易,因需要經常訂立新的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而難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將每份協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報告之前,對本公司當年度將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總金額進行合理預計,根據預計金額分別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對于預計范圍內的日常關聯交易,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實際執行中日常關聯交易金額超過預計總金額的,公司應當根據超出金額分別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重新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第四十三條  日常關聯交易協議至少應包括交易價格、定價原則和依據、交易總量或其確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

      協議未確定具體交易價格而僅說明參考市場價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履行披露義務時,應當同時披露實際交易價格、市場價格及其確定方法、兩種價格存在差異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  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以下關聯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表決和披露:

      (一)公司單方面獲得利益且不支付對價、不附任何義務的交易,包括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減免、無償接受擔保和財務資助等;

      (二)關聯人向公司提供資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且公司無需提供擔保;

      (三)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四)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五)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六)一方參與另一方公開招標、拍賣等,但是招標、拍賣等難以形成公允價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與非關聯人同等交易條件,向本制度第十條第(二)至(四)項規定的關聯自然人提供產品和服務;

      (八)關聯交易定價為國家規定;

      (九)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視同公司行為,其披露標準適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公司的參股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以其交易標的乘以參股比例或協議分紅比例后的數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六章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含本數,“超過”、“少于”、“低于”、“高于”均不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所稱“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觸及《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本制度生效后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沖突的,以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擬訂并負責解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修訂時亦同。

       

       

      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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