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2021-2023年)股東回報規劃
為進一步完善現金分紅決策及分紅監督機制,以實際行動和利益回報廣大股東,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戰略發展目標、經營規劃、盈利能力、現金流量狀況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制定了公司未來三年(2021-2023年)的股東回報規劃,具體如下:
一、本規劃的制定原則
本規劃應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兼顧對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對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優先考慮現金分紅,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二、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本規劃在綜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平衡股東的投資回報和公司長遠發展的基礎上做出安排,以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公司未來三年(2021—2023年)的具體股東回報
1.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優先采用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2.利潤分配期間間隔
公司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3.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比例
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未來三年(2021—202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連續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
4.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項規定的20%處理。
公司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5.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
在公司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四、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執行
董事會根據以上各款所確定的原則、以及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 經營模式、盈利情況、資金需求、股東回報規劃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分紅建議和制訂利潤分配方案。董事會提出的分紅建議和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公司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上述現金分紅政策或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確定當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具體原因以及獨立董事的明確意見;同時,該年度利潤分配方案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做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五、規劃的制定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
1.公司董事會應當以三年為周期制訂公司股東回報規劃,并根據形勢或政策變化進行及時、合理的修訂,確保其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確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2.未來三年,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狀態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對規劃進行調整的,新的股東回報規劃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3.調整或變更股東回報規劃的相關議案在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的基礎上,由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后生效。
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