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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日期:2016-03-18


      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增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年報信息披露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有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或其他個人原因導致年報披露信息出現重大差錯,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時的責任追究與處罰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分公司、子公司負責人以及與年報信息披露工作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責任追究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二)有責必問、有錯必究原則;


      (三)權力與責任相對等、過錯與責任相對應原則;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原則。


      第五條  公司審計委員會領導下的審計部負責人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按制度規定提出相關處理方案,上報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批準。


      第二章 財務報告重大會計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六條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足以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做出正確判斷的會計差錯。重要性取決于在相關環境下對遺漏或錯誤表述的規模和性質的判斷。差錯所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和性質是判斷該會計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決定性因素。


      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的具體認定標準:


      (一)涉及資產、負債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二)涉及凈資產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總額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三)涉及收入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收入總額 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四)涉及利潤的會計差錯金額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 5%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


      (五)會計差錯金額直接影響盈虧性質;


      (六)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更正;


      (七)監管部門責令公司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存在的差錯進行改正。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第七條  當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時,公司審計部應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進行責任認定,并擬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審計部形成書面材料后,提交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審議,公司董事會對審計委員會的提議做出專門決議。


      第三章 其他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及處理程序


      第八條  業績預告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一)業績預告預計(如果有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以修正后的公告為準,下同)的業績變動方向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預計虧損,實際盈利;原先預計扭虧為盈,實際繼續虧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上升,實際凈利潤同比下降;原先預計凈利潤同比下降,實際凈利潤同比上升;


      (二)業績預告預計的業績變動方向雖與年報實際披露業績一致,但變動幅度或盈虧金額超出原先預計的范圍達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


      第九條  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認定標準:


      業績快報(如果有業績快報修正公告以業績快報修正公告為準,下同)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的實際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釋的,認定為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


      第十條  對其他年報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重大遺漏、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存在重大差異的,由公司審計部負責收集、匯總相關資料,調查責任原因,并形成書面材料,詳細說明相關差錯的性質及產生原因、責任認定的初步意見、擬定的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四章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除追究導致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的直接相關人員的責任外,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年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反《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有關年報信息披露指引、準則、通知等,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違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內部控制制度,使年報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照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規程辦事且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年報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時溝通、匯報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個人原因造成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懲處: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重大差錯原因系責任人個人主觀故意所致的;


      (二)干擾、阻撓事故原因的調查和事故處理,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的;


      (三)明知錯誤,仍不糾正處理,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四)不執行董事會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五)董事會認為的其他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的;


      (二)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


      (三)確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觀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會認為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條  對責任人作出責任追究處罰前,應當聽取責任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六條  年報信息披露重大差錯責任追究的結果納入公司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指標。


      第五章 追究責任的形式及種類


      第十七條  追究責任的形式:


      (一)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出現責任追究的范圍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錯的認定和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本制度生效后頒布、修改的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沖突的,以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廣東松發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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